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錦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二、代理人陳振盛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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