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寶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得計入利息之本金為何?如請求之計息本金逾契約約定之
項目,請釋明就該部分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之計算
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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