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23號
CTDV,108,司促,6723,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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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懷嘉( 原名: 陳靜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利息部分與借據暨約定書勾選之1988方案不一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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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