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懷嘉( 原名: 陳靜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利息部分與借據暨約定書勾選之1988方案不一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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