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87號
CTDV,108,司促,6687,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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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債 權 人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債務人為何人?如係法人,並載明其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依出貨單所
  載出貨人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客戶名稱為『信志螺絲
  有限公司』))
二、依出貨單、請款單所載總金額為新台幣629,851元,與聲請
  狀所載699,857元不一,請釋明之。
三、信志螺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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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志螺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