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債 權 人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債務人為何人?如係法人,並載明其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依出貨單所
載出貨人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客戶名稱為『信志螺絲
有限公司』))
二、依出貨單、請款單所載總金額為新台幣629,851元,與聲請
狀所載699,857元不一,請釋明之。
三、信志螺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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