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曾敬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
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
五條利息及違約金所載,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標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
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
規定計算。又特約條載以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
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再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
函說明所載,所稱「逾期本金部分」係指該筆借款未依約
還本繳息之全部本金餘額;所稱「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
逾期本金部分依約計息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函釋不符,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