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29號
CTDV,108,司促,6629,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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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債 權 人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伯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伯𪸃拍賣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亦或合夥、亦或公司
  ,如為合夥或公司,則請求對債務人吳伯𪸃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
  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
  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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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