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債 權 人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伯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伯𪸃拍賣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亦或合夥、亦或公司
,如為合夥或公司,則請求對債務人吳伯𪸃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
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
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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