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81號
CTDV,108,司促,6581,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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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7年1月3日清償,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2日後,即未再清
  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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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