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劉家瑧(原名:劉瑞香、劉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新臺
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家瑧於民國91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811
元(含本金22,449元、利息3,362元)及其中22,449元自民
國108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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