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37號
CTDV,108,司促,6137,201906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劉家瑧(原名:劉瑞香、劉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新臺
  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家瑧於民國91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811
   元(含本金22,449元、利息3,362元)及其中22,449元自民
   國108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