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耀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一)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
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4.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
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三)
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
日前完成調整。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