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61號
CTDV,108,司促,5561,201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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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 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 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 查,但非謂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 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 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 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 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 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 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 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 297條第1項所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 付命令之聲請。準此,債權之受讓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 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 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可參。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伊美奇蹟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張書容之 金錢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書容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 人僅提出郵務回執,而未能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 與通知書,則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難謂合法。是以債權人既未 釋明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之事實,
本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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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美奇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