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54號
CTDV,108,司促,5254,201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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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債 權 人 陸炳杉 

債 務 人 陳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
  民國10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於108年5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起算日之
  依據,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從而,債權人請求超過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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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