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14號
CTDV,108,司促,4914,201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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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侯連興 

債 務 人 劉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
  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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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