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侯連興
債 務 人 劉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
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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