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25號
CTDV,107,訴,825,2019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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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政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訴字第825號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6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95,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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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