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抗 告 人 冼慶昌 被 告 謝岳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3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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