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93號
CTDV,107,訴,693,2019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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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冼慶昌 


被   告 謝岳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3號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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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