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建築基地套繪管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20號
CTDV,107,訴,520,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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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鄭鎮宗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博勛律師
      周南宏律師
被   告 黃盈倩 


      黃南展 


      黃信忠 

      黃何秀梅

      黃志勝 

      黃俞洋 

      黃雲卿 

      黃柏欽 

      張梅玉 

      黃公遠 


      黃啟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建築基地套繪管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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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