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鄭鎮宗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博勛律師 周南宏律師被 告 黃盈倩 黃南展 黃信忠 黃何秀梅 黃志勝 黃俞洋 黃雲卿 黃柏欽 張梅玉 黃公遠 黃啟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建築基地套繪管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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