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3號
CTDV,107,訴,443,2019061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李承章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被   告 李張秀桃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李淑娟 
      李振文 
      李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所之記載,應 為「高雄市○○區○○里○○00號」,誤載為「高雄市○○ 區○○里○○00○0 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 內容無礙,爰依原告聲請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