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79號
CTDV,107,司執消債清,79,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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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請人即債 胡明瑞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與南山人壽保單,其中國泰 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3,703元,聲請人願提 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又聲請人長子曾於民國106年10 月3日自國泰人壽領取滿期金207,192元,因該保單契約約款 本約定滿期金受益人為聲請人長子,是認該已領取之滿期金 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併此敘明;另查,南山人壽保單解約 金為262,449元,則經聲請人自行終止契約後由保險公司解 送,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 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 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 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79號函、 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 價值之財產共計306,152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 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 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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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