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44號
CTDV,107,司執消債更,144,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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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請人即債 張乃驊即張桂香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淑妃 法扶律師
第 三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第 三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 人名下有遠雄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20,256元、217,446元。另查,聲請人現住於 其母親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再查,聲請人主張目前以 幫忙胞姊照顧孫子為業,其胞姊每月固定給付保母費13,000 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 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 胞姊開立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債權人主張 聲請人工作收入過低,但聲請人現年已54歲,過去兩年幾無 申報所得(年所得10餘元),是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 下,仍以自陳月薪13,000元,作為計算其還款能力標準,另 聲請人雖有固定收入,但願以名下保單做為擔保,以保障更 生方案履行可能性。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300元,並以名下保單為更生方案 履行擔保品。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 允: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僅有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237,702元,是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現無房租支出,是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08年度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24.64%後,再加 計以薪資級距計算之勞健保費(約600元)計算,即以每月1 0,472元為限。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 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已盡力清償、適當,且因聲請人收入較低,故另提供遠雄 人壽與國泰人壽保單為擔保品以擔保更生之履行,是認其 更生方案應為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並以名下遠雄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及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為擔保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凱基銀行 00000000 99.86% 5293 中國信託 15583 0.14% 7 債權總額 0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5300 清償成數 3.4% 還款總額 38160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2.聲請人願以名下保單為更生方案之擔保,遠雄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之保全處分將待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始撤銷(即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得將該保單變更要保人、解約或新增借款),請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再向本院聲請撤銷保全處分。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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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