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14號
CTDV,105,醫,14,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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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4號
原   告 李和芳 
      李陳松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張裕  
      陳如蘋 
      謝紹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關於系爭手術灌注液體之水壓、進出量之爭點尚有調查之必要,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上開爭點再提攻防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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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