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4號
原 告 李和芳
李陳松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張裕
陳如蘋
謝紹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關於系爭手術灌注液體之水壓、進出量之爭點尚有調查之必要,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上開爭點再提攻防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