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謝靜瑩
被 告 孫洪美珠
輔 佐 人 孫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3月11日在高雄市○○區○○街00號黃 建融住宅內,公然辱罵被告「你這個不要臉的女人!」應賠 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被 告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揭公然侮辱犯行 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案件 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秋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