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敬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敬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敬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 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 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 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 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 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 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 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 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附表所示各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件在卷可稽,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而本院定其應執 行刑,依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 2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20,000元〕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 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30,000元)。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等總體情狀 ,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1 之罪,前已執行完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參, 雖形式執行完畢,然在附表所示各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 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不能安│有期徒刑3 月│107 年7 月│本院107 年│107 年9 月│同左 │107 年10月│臺灣橋頭地方│
│ │全駕駛│,併科罰金新│21日 │度交簡字第│6 日 │ │3 日 │檢察署107 年│
│ │致交通│臺幣20,000元│ │1868號 │ │ │ │度執字第6769│
│ │危險罪│,有期徒刑如│ │ │ │ │ │號 │
│ │ │易科罰金,罰│ │ │ │ │ │ │
│ │ │金如易服勞役│ │ │ │ │ │ │
│ │ │,均以新臺幣│ │ │ │ │ │ │
│ │ │1,000 元折算│ │ │ │ │ │ │
│ │ │1 日 │ │ │ │ │ │ │
├─┼───┼──────┼─────┼─────┼─────┼─────┼─────┼──────┤
│2 │不能安│有期徒刑2 月│107 年3 月│本院108 年│108 年2 月│同左 │108 年3 月│臺灣橋頭地方│
│ │全駕駛│,併科罰金新│15日 │度交簡字第│19日 │ │12日 │檢察署108 年│
│ │致交通│臺幣10,000元│ │332 號 │ │ │ │度執字第2980│
│ │危險罪│,有期徒刑如│ │ │ │ │ │號 │
│ │ │易科罰金,罰│ │ │ │ │ │ │
│ │ │金如易服勞役│ │ │ │ │ │ │
│ │ │,均以新臺幣│ │ │ │ │ │ │
│ │ │1,000 元折算│ │ │ │ │ │ │
│ │ │1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