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東榮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東榮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東榮典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 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誤載為1 年6 月)、5 月及7 月,嗣 經更定前揭有期徒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 民國107 年5 月4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28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5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