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13號
CTDM,108,簡,213,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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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字第7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柏鈞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項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 非法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30日23時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號「Cares時尚音樂酒館」包廂內,向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 之代價,購得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1包(純質淨 重合計22.286公克)、如附表二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 級毒品之咖啡包3包,而持有之。
(二)嗣於107年7月3日23時17分許,黃柏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運動公園廁 所旁怠速未熄火,警方上前盤查,見車內放置之愷他命、愷 他命盤,經黃柏鈞同意搜索上開車輛,在車內扣得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毒品,而查獲。
二、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一)被告黃柏鈞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二)證人孫楚荺於警詢之證述。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筆錄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初步檢驗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案 物照片。
(四)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550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五)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同時取得而持有上述第 二、三級毒品,而觸犯上述兩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至附表二 所示第三級毒品,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 ,然與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罪部分,有實 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 併審理。
四、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仍欲供己施用而購入混 合之第二、三級毒品,且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除危害己身健康外,對國家、社會秩序亦具潛在危險性, 行為殊值非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持 有之時間非長,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前科素行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警詢之人別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犯行、學歷、職業及家 庭經濟狀況,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沒收銷燬、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詳如附表二所示, 含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之包裝袋),經檢驗後成分無誤, 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又其內所含之第三級毒品(亦詳如附表二所示) ,與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無從分離,自應整體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予宣告沒收銷毀。(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 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 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惟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 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之 包裝袋),經檢驗成分無訛,亦如前述,均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 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愷他命盤,尚無積極事證足認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犯



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均予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毒品) │附註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1.255公克,檢│ │
│ │驗後淨重1.21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75公克)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1.139公克,檢│ │
│ │驗後淨重1.10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872公克)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99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7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97公克)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12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06公克)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87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56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72公克)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04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38公克) │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12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87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38公克)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93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73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99公克) │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99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64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9公克) │ │
├──┼───────────────────────────┼───┤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05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74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34公克) │ │
├──┼───────────────────────────┼───┤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93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7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26公克) │ │
├──┼───────────────────────────┼───┤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19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92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22公克) │ │
├──┼───────────────────────────┼───┤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85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63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公克) │ │
├──┼───────────────────────────┼───┤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13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8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93公克) │ │
├──┼───────────────────────────┼───┤
│1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823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92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63公克) │ │
├──┼───────────────────────────┼───┤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9公克,檢 │ │
│ │驗後淨重0.76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78公克) │ │
├──┼───────────────────────────┼───┤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796公克,檢│ │
│ │驗後淨重0.773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583公克) │ │
├──┼───────────────────────────┼───┤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1.168公克,檢│ │
│ │驗後淨重1.134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858公克) │ │
├──┼───────────────────────────┼───┤




│1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4.792公克,檢│ │
│ │驗後淨重4.762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3.683公克) │ │
├──┼───────────────────────────┼───┤
│2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4.807公克,檢│ │
│ │驗後淨重4.78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3.509公克) │ │
├──┼───────────────────────────┼───┤
│2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4.813公克,檢│ │
│ │驗後淨重4.7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3.515公克)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毒品) │附註 │
├──┼───────────────────────────┼───┤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第三級毒品氯 │桃紅色│
│ │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4-Methyl-a-ethylamin│咖啡包│
│ │op en tiophenone(MEAPP)成分之毒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MMA │
│ │檢驗前淨重5.224公克,檢驗後淨重4.432公克,無法定量純質│係第二│
│ │淨重) │級毒品│
│ │ │第181 │
│ │ │項】 │
├──┼───────────────────────────┼───┤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第三級毒品氯 │桃紅色│
│ │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4-Methyl-a-ethylamin│咖啡包│
│ │op en tiophenone(MEAPP)成分之毒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 │
│ │檢驗前淨重9.801公克,檢驗後淨重9.049公克,無法定量純質│ │
│ │淨重)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第三級毒品氯 │已拆封│
│ │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4-Methyl-a-ethylamin│桃紅色│
│ │op en tiophenone(MEAPP)成分之毒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咖啡包│
│ │檢驗前淨重11.273公克,檢驗後淨重10.398公克,無法定量純│ │
│ │質淨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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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