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235號
CTDM,108,簡,123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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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定賀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
偵字第9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2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定賀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告訴人康金龍支付共計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元(執行內容、金額、方式、期限均如附表所載)。
事實及理由
一、楊定賀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之6之弘 鼎鋼鐵工程行(下稱弘鼎工程行)負責人,為康金龍之雇主, 係以經營鋪設鋼板等鋼鐵材加工相關工程業務之人。緣弘鼎 工程行承包海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位於高雄市○○區○ ○路0段000號廠房屋頂浪板鋪設工程,康金龍遂受楊定賀之 指示,於民國105年11月5日9時許,與楊定賀吳宗哲、陳 君奕等人前往上址進行屋瓦更換,詎楊定賀本應注意雇主使 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 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 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而依當時客觀情形, 並無令其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提供安全帶 、安全帽等必要防護用具給康金龍使用,致康金龍於距地面 高度11.4公尺之高處進行浪板鋪設工作時,不慎墜落至地面 ,因而受有胸部鈍挫傷併左側肋骨骨折、連枷胸及氣血胸、 腹部挫傷併脾臟撕裂傷、骨盆腔破裂、左肩旋轉肌撕裂、骨 盆骨折合併腰薦神經損傷及左肩近端肱骨骨折、左側多處肋 骨骨折等傷害,經治療後,康金龍仍出現左腳垂足、骨盆神 經傷害、左下肢之左髖、左膝及左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 害,使康金龍之一肢達到嚴重減損其機能之重傷害。二、訊據被告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康金龍 指訴相符,且據證人吳宗哲陳君奕證述在卷,並有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 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總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全民 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 檢查處106年4月10日高市勞檢製字第10670638100號函暨所 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屋頂作業墜落圖、現場示意圖、工 作場所職業災害分析調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9月 10日保職失字第10710104900號函、高雄榮民總醫院107年9 月20日高總管字第1073403533號函、108年1月23日高總管字 第1083400264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及影像光碟、台南市立醫 院108年1月28日南市醫字第1080000038號函暨所附病歷影本 及光碟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8年3月20日成附 醫秘字第1080005206號函暨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等證據資料 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雇 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 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對於在高度 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 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被告經營、從事鋼鐵材加工業務,對此自難諉不知情 ,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令其不能注意之特別情狀,詎被 告並未提供必要防護工具予康金龍,導致康金龍不慎墜落, 並受有上揭事實所示之重傷害,堪信被告之過失行為與造成 康金龍重傷害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 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 法第10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康金龍因本件職 業災害事故受有上開事實所示重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 在卷可憑,並經本院函詢高雄榮民總醫院,函覆略以:根 據病人左腳臨床上之復原及肌電圖檢查結果,病人骨盆損 傷合併神經損傷,目前狀態左腳垂足,左下肢無力,遺存 運動障礙,此部分應是永久性傷害等語(見審易卷一第243 頁)。且經本院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康 金龍病情,結果略以:康金龍所受傷勢已經達到毀敗或嚴 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程度(見審易卷二第25頁)。參 諸前開高雄榮民總醫院回函,康金龍現可使用1支手杖行



走,步態跛行,無法從事負重性工作等情,足見告訴人所 受傷勢經治療迄今,其左下肢之神經已達於嚴重減損之程 度,可徵告訴人之傷勢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所定之 重傷害程度無訛。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 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284條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則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 罰金數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 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三)爰審酌被告從事業務,不知謹慎小心,未盡其雇主之提供 預防設備或措施之義務,致告訴人受有前開重傷害之傷勢 ,所為誠屬不該。衡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與告訴 人業已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告訴代理人並當 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見審易卷二第89 頁)。酌以被告前並無經法院判決處刑前科之品行資料, 及被告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損害之程度。兼衡被 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鋼鐵材加工業,月 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萬多元,經濟狀況尚可,與配偶、2 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因一時疏失偶罹 刑典,被告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復經告訴代理人當庭表 示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判決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 卷可稽,是被告犯後積極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修補犯行肇生 之損害,足認顯有悔悟之心,再參諸其素行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並衡酌被告、告訴 人調解金額、履行期間等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併宣告緩刑4年。另斟酌被告尚未全然賠償告訴人之損失 ,而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是認應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 其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 當,並參酌告訴人、被告間調解筆錄第1項之內容,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事項, 以維法治。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負擔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緩刑條件 │ 執行方式及執行內容 │
├────────┼───────────────────┤
│向告訴人康金龍支│1.給付對象:康金龍。 │
│付總額合計新臺幣│2.給付金額: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元。 │
│貳佰伍拾參萬元(│3.給付方式及期限: │
│含職業災害補償,│(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以被告│
│不含被告楊定賀於│ 、告訴人約定之方式,給付新臺幣壹佰│
│調解期日前已給付│ 肆拾伍萬元。 │
│之金額及告訴人康│(二)其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自民國一百│
│金龍其他依相關勞│ 零八年八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
│動法規得受領之補│ 以被告、告訴人約定之方式支付上開給│




│償、補助、勞工保│ 付對象新臺幣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險給付及津貼等)│ 為止,如一期屆期未支付,則視為全部│
│ │ 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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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