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10號
CTDM,108,審訴,210,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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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品綺



具 保 人 馬瑞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瑞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與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馬瑞和因被告王品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該日偵訊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 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第27頁、 第33頁)。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經本院依被告 住居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 ,且被告經拘提亦未到案,此有本院108年4月12日準備程序 之刑事報到單、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岡山分局108年5月8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871031300 號函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108年5月14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871076900號函暨所附拘 票、拘提報告書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 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併沒入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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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