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5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國川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業於警詢及偵訊中自 白犯罪(詳被告民國107 年5 月6 日警詢筆錄及同日偵訊筆 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