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3號
CTDM,107,訴,53,2019060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傑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汶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敬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
2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傑賢劉汶穠沈敬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 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傑賢劉汶穠均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合法收受判決1 份,該判決書另於同月3 日寄存於被告沈 敬軒上開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於同月13日生送達效力,嗣前 揭上訴人均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 開說明,爰命上訴人即被告黃傑賢劉汶穠沈敬軒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 訴之具體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