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77號
CTDM,106,訴,377,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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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計綸





具 保 人 陳欣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欣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計綸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以106 年度偵 聲字第99號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保證金後 ,准予停止羈押,並由具保人陳欣愉於同日以現金繳足保證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前揭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稽(見偵聲七卷第6 頁、第8 頁至第9 頁)。然經本院合 法傳喚被告於108 年5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到庭行審判程序 ,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有本院對被告 2 址居所傳喚之傳票送達證書(見訴二卷第306-33頁、第30 6-47頁)、對具保人傳喚之傳票送達證書(見訴二卷第306 -35 頁、第306-39頁)、本院上開審判程序報到單(見訴三 卷第45頁)、拘票、員警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 萬元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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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