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63號
TYDA,108,簡,63,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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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顏嘉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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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