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顏嘉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