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代 理 人 張維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 月2 日屆滿(因其末日 107 年12月3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 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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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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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7 年6 月29日│2,429元 │IA00七八六五七│劉興武│
│ │份有限公司 陳翔玠│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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