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楊陳淑芳
代 理 人 胡鄒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並於 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卷宗、108 年1 月23日之司法最新動態 維護公告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T25L2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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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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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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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二九九0八三─│ │1 │1000│ │
│01│ │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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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四二一四八九─│ │1 │570 │ │
│02│ │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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