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07號
TYDV,108,除,107,2019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22日屆滿(因其末日 108 年4 月2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 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 │ │
├─┼─────────┼─────────┼───────┼───────┼─────────┼────────┤
│01│桔緣香素食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7 年10月30日│386,200元 │AF0七00二三四│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 │鍾廷保 │明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桔緣香素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