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90號
TYDV,108,重訴,290,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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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游阿丹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游皓程 


法定代理人 詹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471 萬3,04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萬9,3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編│      │        │       │      │           │
│ │ 土地坐落 │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 權利範圍 │  訴訟標的價額    │
│號│      │(單位:平方公尺) │(單位:元/平方 │      │ (單位:新臺幣    │
│ │      │        │公尺)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桃園市大園 │        │       │      │ 24,713,040     │
│ │區竹圍段海 │  2960    │  8,349   │  全部  │           │
│ │方厝小段  │        │       │      │【計算式:2,9608,349 │
│ │445 地號土地│        │       │      │ =24,713,0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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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