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游阿丹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游皓程
兼
法定代理人 詹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471 萬3,04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萬9,3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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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 │
│ │ 土地坐落 │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 權利範圍 │ 訴訟標的價額 │
│號│ │(單位:平方公尺) │(單位:元/平方 │ │ (單位:新臺幣 │
│ │ │ │公尺)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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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大園 │ │ │ │ 24,713,040 │
│ │區竹圍段海 │ 2960 │ 8,349 │ 全部 │ │
│ │方厝小段 │ │ │ │【計算式:2,9608,349 │
│ │445 地號土地│ │ │ │ =24,71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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