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台灣豪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展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1 萬2,641 元(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日幣2 億3,937 萬9,000 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
院日期民國108 年3 月27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買價
新臺幣0.2695元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萬9,776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7萬9,2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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