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楢木剛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58 萬7,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6,04
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5,54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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