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55號
TYDV,108,重訴,255,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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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凌靖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昌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5,440 元
,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48萬4,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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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