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10號
TYDV,108,重訴,210,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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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神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孫麟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尉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請原告於前開庭期前提供蔡江隆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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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岡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