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6,60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尚不足81,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