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90號
TYDV,108,重訴,190,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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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6,60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尚不足81,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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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