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70號
TYDV,108,重訴,17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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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   告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被   告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3 萬3,19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誠電木公司)、羅 光宏及呂昭德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忠誠電木公司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 以被告羅光宏呂昭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簽訂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07 年 3 月1 日起至108 年3 月1 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 ,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1.26%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2.35%),如有遲延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 20%計算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或有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時,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 所有未償還款項。詎被告忠誠電木公司於108 年1 月25日因 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迄今尚積欠本金 823 萬3,19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債 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1頁),核屬相符;被告忠誠電木公司 、羅光宏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不到場,未於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而被告呂昭德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雖因其依公示送 達為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自認,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原告舉證如前,堪為可採。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 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 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739 條、第272 條第1 項、 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忠誠電木 公司就系爭借款自108 年1 月25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 公告拒絕往來戶,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 告忠誠電木公司即應依約清償,則原告主張被告忠誠電木公 司應即為清償附表所示之餘欠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 據。而被告羅光宏呂昭德既為前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編號│ 本金 │ 餘欠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年 息│起 迄 日│ │
├──┼──────┼───────┼─────┼────────┼───────────┤
│ 1 │10,000,000元│8,233,197 元 │2.35% │自108年2月1日起 │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 │
│ │ │ │ │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
│ │ │ │ │ │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另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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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