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6號
TYDV,108,訴,176,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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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梁琴 
訴訟代理人 張維鈞 
被   告 孫瑟君 



      孫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另請原告於前開庭期攜帶起訴狀所附原證五連帶保證書之 原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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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