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陳均平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李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20,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040 元,原告
僅繳納30,403元,尚不足164,6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