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1,486 元,應繳裁判
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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