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郭健興
李亞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莉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應於星池社區公告道歉啟事
,就訴之聲明第1 項前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0萬元,應
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就聲明第1 項後段部分,請求被告應於星
池社區公告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為4,000 元。然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2,100 元,尚不足1,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裁判費1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