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張俊明
被 告 白宮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德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
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
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度第1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