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04號
TYDV,108,補,404,201906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蕭國隆 
被   告 張庭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