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地址、及被告蔡明介、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之住居所、年籍資料;並應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餘被告蔡明介、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 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下稱蔡明介等八人)住 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顯然係錯誤地址;另被告蔡 明介等八人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 何人,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又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 載本件訴訟標的為何?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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