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18號
TYDV,108,補,31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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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添  
      林宏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被   告 林阿河 
      林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原告起訴事實所陳本件渠等出資購買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數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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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