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添
林宏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被 告 林阿河
林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原告起訴事實所陳本件渠等出資購買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數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