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250,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8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