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7號
TYDV,108,補,307,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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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250,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8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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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