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2號
TYDV,108,補,25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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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李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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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