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391 元(按即
美金20,979×108 年3 月14日台灣銀行牌告匯率31.145=653,39
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